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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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 112年12月07日)
第 35 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訂定之排放水質標準及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及限值,並附其同意排放或免申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