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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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 112年12月07日)
第 37 條
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以雙掛號催繳,經催繳未在原繳納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