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7日)
第 7 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