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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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7日)
第 9 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防汛、搶險事項,分由該區域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之。但其緊急情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當地河川分署逕行搶險。
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涉及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辦理防汛、搶險事項時,得協商該涉及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辦理之。
各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得將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八款事項,委任、委辦或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公法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