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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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04日)
第 6 條
管理機關(構)應於蓄水範圍內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不受理任何使用行為申請,並於依第三條第四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蓄水範圍時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