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12年01月04日)
第 5 條
旱災災害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地方農政等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區域、種類及原因並填具災情報告書;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有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受災者配合勘災;如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救助。<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