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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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 109年10月19日)
第 9 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
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