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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年06月13日)
第 14 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

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規定辦理外,應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