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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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年06月13日)
第 15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