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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年06月13日)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

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