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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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 106年06月13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