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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93年05月12日)
第 6 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編列決算書,提報上一年度售水虧損額度,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額度七成之經費。其虧損餘額之撥補,按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水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覈實撥補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