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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1年11月01日)
第 10 條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