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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1年11月01日)
第 11 條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