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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 111年11月01日)
第 18 條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