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 111年11月01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緊急召集搶險隊員,應備有搶險隊員名冊、聯絡方式及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