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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 111年11月01日)
第 24 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
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