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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27 條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及其項目。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

前項經許可使用之土地於許可期限屆滿時或經撤銷、廢止使用許可者,管理機關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所定期限整復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分,該河川公地如符合許可要件者,管理機關得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