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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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30 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
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