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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36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
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戶籍為寄居者。
四、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吊蚵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