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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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39 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以作為通洪斷面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