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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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01日)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