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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45 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

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