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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46-1 條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事業計畫書。
二、工程使用範圍(含面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既有堤防、護岸之設計及現況資料蒐集。
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施工剖面圖)。
五、施工計畫(含復舊)。
六、安全影響分析。
七、防汛應變措施(含施工中、施工後未運作前、運作後之防止倒灌具體措施)。
八、維護管理計畫。
九、河川區域使用申請相關書件。
十、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計書圖及相關分析資料,應有相關專業技師之簽證。<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