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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52 條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

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