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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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 111年11月01日)
第 56 條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得免收前項保證金。<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