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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11月01日)
第 63 條
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