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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11月01日)
第 65 條
同一水系流經直轄市及縣(市)之河川,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