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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1年11月01日)
第 8 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圍豎立界樁或標示牌。

管理機關為管理之必要得就河川區域內未完成總登記之公有土地,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定假編地號列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