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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 111年11月01日)
第 9 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