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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年01月08日)
第 10 條
河川局對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得經實地勘測後,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其已領有執照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者,亦同。

河川局對前項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以外之建造物、植物或其他變更地形之情事,經實地勘測認確不符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或種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