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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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年01月08日)
第 4 條
因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完成後,無需配合治理計畫或其他因素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保留部分,並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