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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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年01月08日)
第 5 條
洪氾區範圍及其分區分級管制劃定公告後,該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應配合洪氾區之管制使用;其有變更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之必要時,由本部移請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