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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年01月08日)
第 6 條
洪氾區應依淹水之程度及機率分為下列二區分級管制:
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
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