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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年01月08日)
第 7 條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或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