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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年01月08日)
第 8 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