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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11年11月25日)
第 10 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