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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 104年02月02日)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