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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 104年02月02日)
第 6-1 條
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備數量及位置。
二、評估頻率。
三、評估項目及內容。
四、評估方式。
五、改善措施
六、其他有關安全及供水風險事項。

前項安全評估計畫年度實施結果,自來水事業應擬具報告,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