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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設計 ( 105年06月06日)
第 9 條
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一、洗面盆:十公厘。
二、浴缸:十三公厘。
三、蓮篷頭:十三公厘。
四、小便器:十三公厘。
五、水洗馬桶(水箱式):十公厘。
六、水洗馬桶(沖水閥式):二十五公厘。
七、飲水器:十公厘。
八、水栓:十三公厘。

前項各款以外之裝置,其口徑按用水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