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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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 五 章 罰則
( 99年05月12日)
第 28 條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