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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 五 章 罰則 ( 99年05月12日)
第 29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由各目的事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