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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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
( 94年07月22日)
第 4 條
前條一定範圍之劃定,應依實地現況因地制宜劃設,其劃設範圍水平距離至少應有十公尺以上,但具特別景觀者,水平距離至少應有二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