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 94年07月26日)
第 3 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
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
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