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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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 94年07月26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