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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 107年04月10日)
第 5 條
溫泉取用費應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
二、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之研究發展。
三、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五、所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

徵收機關採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