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年08月24日)
第 13 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