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年08月24日)
第 14 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