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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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年08月24日)
第 14 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