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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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年08月24日)
第 20 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