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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第 一 節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並公告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認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